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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(许可类)

行政许可依据:
1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)
2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)
行政许可收费依据: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
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:成立登记60个工作日(民办学校5个工作日),变更登记登记20个工作日,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。
一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
(一)受理
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:
(1)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》。
(2)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(副本)原件及复印件。
(3)场所使用权证明。应提供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。已经取得相应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书的可不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。
(4)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。开办资金要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。
(5)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》或《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基本情况表》,提交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和一年期以上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(6)章程草案。
(7)安全责任制度。
受理标准: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。
本岗位责任人: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,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向申请人出具《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》,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。
2、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,并即时填写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》一式两份,一份交申请人,一份存档备查。
3、申请材料存在文字、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,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,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。
4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,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》,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、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。
5、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须即时受理,填写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》,并填写《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》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。
(二)初审
1、审查标准:
(1)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(2)有规范的名称、必要的组织机构。名称应符合民政部的规定,不得冠以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。
(3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。
(4)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。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。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(事)业规定的最低限额。
(5)有必要的场所。除申请民办学校成立登记外,应提供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。
(6)章程草案符合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十条的规定。
(7)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四条的规定。
(8)没有弄虚作假行为。
(9)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没有必要成立的。
(10)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本岗位责任人: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。
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,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,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,并填写《现场检查笔录》或者《询问笔录》。
对材料进行审查时,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,发给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《陈述、申辩告知书》。对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,制作陈述、申辩笔录,并对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进行复核。
符合标准的,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,然后转入审核程序。
不符合标准的,不予批准,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,注明理由、时间,转入审核程序。
时限:40个工作日(民办学校3个工作日)
(三)审核
标准:同初审标准。
本岗位责任人:主管副局长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。
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,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,转入审定程序。
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,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,转入审定程序。
时限:10个工作日(民办学校1个工作日)
(四)审定
审定标准:同审查标准
本岗位责任人:局长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初审标准进行审定。
同意审核意见,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,转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。
不同意审核意见,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,按原渠道退回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。
时限:10个工作日(民办学校1个工作日)
(五)制作文书
本岗位责任人: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。
工作标准:制作的文书完整、正确、有效。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对审定通过的,制作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
2、没有通过的,制作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
时限:5个工作日。
(六)告知
本岗位责任人: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。
工作标准:
1、及时、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;
2、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、规范。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对审定通过的,送达申请人。
2、没有通过的,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,5日内送达申请人。
3、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。
时限:5个工作日。
二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
(一)受理
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:
(1)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》,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变更程序的原始纪要。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在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》签署意见的,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。
(2)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》或已作变更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(3)变更住所的,应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。(教育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提交)
(4)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,应提交变更后的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》或《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基本情况表》,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。
(5)变更开办资金的,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。
(6)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,应提交变更前与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。
(7)修改章程的,应提交章程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。
(8)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、副本原件。
材料标准: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。
本岗位责任人: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,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向申请人出具《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》。 2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者在5日内作出《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》,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 3、材料存在文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,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。 4、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,并即时填写《行政许可材料登记表》一式两份,一份交申请人,一份留存档备查。 5、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,申办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,向申请人出具《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》,并填写《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》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。(二)初审
1、审查标准:
(1)变更登记的时间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;
(2)变更名称的,新设名称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部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》;
(3)变更业务范围的,变更后的业务没有超出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权限,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;
(4)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,其业务范围符合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权限;
(5)变更开办资金的,其净资产符合变更后的开办资金金额,变更后的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(事)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;
(6)变更地址的,审查场地使用权证明,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,应提供产权证;属于承租用房的,应提供一年期以上的承租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;
(7)修改章程的,修改后的章程符合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十条的规定。
本岗位责任人: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。
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,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,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,并填写《现场检查笔录》或者《询问笔录》。
对材料进行审查时,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,发给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《陈述、申辩告知书》。对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,制作陈述、申辩笔录,并对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进行复核。
符合标准的,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,然后转入审核程序。
不符合标准的,不予批准,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,注明理由、时间,转入审核程序。
时限:10个工作日
(三)审核
标准:同初审标准。
本岗位责任人:主管副局长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。
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,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,转入审定程序。
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,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,转入审定程序。 时限:5个工作日
(四)审定
审定标准:同审查标准
本岗位责任人:局长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初审标准进行审定。
同意审核意见,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,转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。
不同意审核意见,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,按原渠道退回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。
时限:5个工作日
(五)制作文书
本岗位责任人: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。
工作标准:制作的文书完整、正确、有效。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对审定通过的,制作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
2、没有通过的,制作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
时限:5个工作日
(六)告知
本岗位责任人: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。
工作标准:
1、及时、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;
2、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、规范。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对审定通过的,送达申请人。
2、没有通过的,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,5日内送达申请人。
3、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。
时限:5个工作日
三、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
(一) 受理
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:
(1)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》。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,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;
(2)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(3)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;
(4)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、副本原件;
(5)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;
(6)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受理标准: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。
本岗位责任人: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,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向申请人出具《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》。
2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者在5日内作出《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》,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3、材料存在文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,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。
4、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,并即时填写《行政许可材料登记表》一式两份,一份交申请人,一份留存档备查。
5、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,申办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,向申请人出具《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》,并填写《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》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。
(二)初审
1、审查标准:
(1)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申请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;
(2)注销登记的事由符合法规和章程规定;
(3)注销登记的决策程序符合章程规定,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明确。
本岗位责任人: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。
符合标准的,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,然后转入审核程序。
不符合标准的,不予批准,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,注明理由、时间,转入审核程序。
时限:10个工作日
(三)审核
标准:同初审标准。
本岗位责任人:主管副局长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。
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,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,转入审定程序。
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,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,转入审定程序。
时限:5个工作日
(四)审定
审定标准:同初审标准
本岗位责任人:局长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初审标准进行审定。
同意审核意见,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,转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。
不同意审核意见,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,按原渠道退回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办理。
时限:5个工作日
(五)制作文书
本岗位责任人: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。
工作标准:制作的文书完整、正确、有效。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对审定通过的,制作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
2、没有通过的,制作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
时限:5个工作日
(五)告知
本岗位责任人: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。
工作标准:
1、及时、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;
2、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、规范。
岗位职责及权限:
1、对审定通过的,送达申请人。
2、没有通过的,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,5日内送达申请人。
3、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。
时限:5个工作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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